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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目前網路交易盛行,個人如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綜合考量公平性及網路交易實務,於109年1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09年1月起利用網路銷售服飾,其109年1月之月銷售額為6萬元,未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109年2月1日至2月16日之銷售額為16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甲君若於109年3月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或是在109年3月31日前經國稅局查獲後補辦稅籍登記,則就109年2月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僅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若甲君逾109年3月31日仍未辦理稅籍登記,於109年4月1日以後經國稅局查獲始辦理稅籍登記,國稅局應就查得甲君於109年2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近年網路普及,個人網路賣家也越來越多,請留意相關規定,若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稽徵機關就該欠稅免再報請財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滯欠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以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另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期間,清算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稅,稽徵機關於公司解散前已報請財政部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縱使公司解散後,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不會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是A公司負責人,因A公司滯納的欠稅已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該局依規定報請財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並選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張應該改限制乙君出境。經該局說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間,在執行業務範圍內雖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稅若已限制原負責人出境,並不會就該欠稅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呼籲,對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負責人出境之欠稅,仍將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欠稅人切莫心存僥倖,勿以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應善盡職責,儘速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Q:公司用地為合夥人私有,並繳納租金,那對於合夥人來說要怎麼計算所得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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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中區稅務政策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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