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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公司近期沒有接到訂單,銷售額為0,當期營業稅還需要申報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當期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處罰。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未購用5-6月統一發票,期間也沒有銷售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仍需在營業稅申報期限(7月1日至15日)內,填寫「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局特別提醒,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有定期申報之義務,切勿因當期無購用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而未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期限自109年1月1日至109年2月5日止,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利用網路辦理憑單資料申報,申報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運用,並請於期限內完成相關憑單申報事宜,以免受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近年來,民眾消費型態改變,市面上出現「無酒精啤酒」產品;無酒精啤酒雖可能不屬於菸酒稅課稅範圍,但如符合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設廠機製清涼飲料品,國內產製廠商仍須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始可產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稅酒品係指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因此,無酒精啤酒的酒精成分如未超過0.5%,則不屬於菸酒稅法所稱的酒類製品,免課徵菸酒稅;反之,若酒精成分已超過0.5%,則應課徵菸酒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無酒精啤酒之酒精成分未超過0.5%,雖不用課徵菸酒稅,但如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則屬於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因此,國內產製廠商如欲生產酒精成分未超過0.5%的無酒精啤酒,應於開始產製前先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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