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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詢問,因銷售商品訂價多在10元至39元間且交易繁多,為節省開立紙本電子發票,能否於每日結束營業,將當日總營業額彙開1張發票?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但因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同具開立便利性,營業人就每筆交易開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統一發票尚無窒礙,所以開立電子發票及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適用按日彙開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考量紙本電子發票使用成本,採於結帳時主動告知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項中獎機會,並達環保節能減碳及節省成本目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常會購置藝術家美術或書法作品,置放於辦公室,形塑藝術氛圍,惟該藝術作品,雖置放於營業處所,仍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所謂折舊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經過或使用次數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個人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其價值通常會隨時間經過產生增值的情形,因此營利事業收藏美術或書法作品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其他固定資產」項目中,有美術及書法作品計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按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1百萬餘元,該局以該作品非屬折舊性資產,剔除該等藝術作品之折舊費用並予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藏個人創作書畫作品,應留意上開規定,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繼承取得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繼承過戶後如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者,其支付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數額以30萬元且以一屋為限,但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要件:1.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之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戶)。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繼承取得房屋,因原始購置房屋者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者為原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如該房屋原符合上開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繼承人於繼承該房屋及購屋貸款餘額(負債)後,所支付以該房屋原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如亦符合上開要件,得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但屬於增貸部分之利息,即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  該局舉例,甲君於90年間購買自用住宅房屋,向銀行借款800萬元,甲君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甲君於107年死亡,由其子乙君繼承該房屋,其未償還銀行借款餘額250萬元亦由乙君承受,乙君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則乙君得申報列舉扣除該房屋未償還銀行借款250萬元之購屋借款利息。若乙君另向銀行增貸300萬元,該增貸部分即非屬房屋購置貸款,不得申報列舉扣除該部分借款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據上開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及轉貸之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憑證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以維租稅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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