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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投資了元大高股息優質龍頭證券投資基金(國內基金,主要為投資國內股票) 年底收到對帳單時,上面列了一系列利息收入,根據先前本論壇會計師的回覆如下: 1.5A金融業利息所得:屬利息收入,為應稅所得。 2.54C國內營利所得:屬於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為免稅所得。 3.61D利息收入(附買債券):屬利息收入,為應稅所得。 4.71海外營利所得:營利事業之所得,為應稅所得。 5.76W國內財產交易所得:為應稅所得。 6.免稅免開立所得憑單:應查明其所得來源,如果是配發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則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國內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在本論壇蒐集基金投資相關課稅回覆時,又有另外一個會計師表示 1.國內法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其所得來源不論境內外,須計入營所稅課稅。 2.國內法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依所得稅法第 4-1 條不計入營所稅,須計入法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 兩者回覆感覺有衝突。 一般公司「基金投資」利息所得到底正確的處理為何?

王小姐來電詢問,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符合列報規定之父親申報為受扶養直系親屬,有關父親因投保各種保險所繳納之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申報列舉保險費扣除額,應注意以下規定:(一)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二)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故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含補充保險費)均屬之。(三)非健保保險費須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之要件,且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限額為24,000元,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四)健保保險費並無扣除金額上限,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無須受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之限制,其保險費仍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該局舉例,王小姐以其父親為被保險人,支付年金儲蓄險保險費20,000元及產險公司意外險保險費2,000元,另其父親的健保係以王小姐弟弟之眷屬身分投保且保險費為5,000元,若王小姐申報扶養其父親,則可申報父親的保險費,分別為非健保保險費22,000元(=20,000+2,000)及健保保險費5,000元,合計27,000元。(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你好請問,國內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收入, 如果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零且免開立統一發票 1.這樣還要申報營業稅嗎? 2.是要報401還是403?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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