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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興盛,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之情形日益增加,財政部已於107年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明確規範外國營利事業從事各類電子勞務交易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計算、所得稅課徵及報繳期限等事項。該局說明,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欲按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以及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總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則須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並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自行或委任境內代理人向稅籍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或受理扣繳申報之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淨利率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有關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銷售電子勞務所得稅課徵規定,該局摘要說明如下:一、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該外國營利事業應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當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完成申報納稅。 二、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給付人依規定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原則上按「給付額」扣繳稅款,惟屬核實認定或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按據以計算後之「所得額」扣繳稅款。

Q:國外客戶下單給製造商 貨款也匯給製造商 交易條件ex-work 我司為國外客戶委託代理商 由我司去提貨並出口 我司為shipper 國外客戶僅給付運費給我司 製造商(賣方) 是否需提供我司發票及出貨文件? 且運費是否需付5% 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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