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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該局特別提醒,前述租稅優惠旨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用於實質投資,故營利事業於盈餘發生年度終了日前所支付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款項,非屬以當年度盈餘用於實質投資之金額自不得列為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購買機器設備實質投資支出11,600,000元為減除項目,惟甲公司所購買機器設備係於107年中支付價款,應屬以10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所作實質投資,與前開產業創新條例規定須於當年度(107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即108至110年度)內支出之規定不符,經該局核定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及核定補徵稅款58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以106年度或以前年度盈餘購買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者,請儘速檢附相關資料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申報。(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民生電器、加速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近年來政府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營利事業依該等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依前開規定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款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9月1日報廢舊車並購置符合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之新小客車乙輛,取得成本為180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0萬元,如於109年9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新車應依帳面價值175萬元(成本180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扣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如甲公司於110年3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60萬元(成本180萬元-109年9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已提列之折舊15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並扣除預估殘值30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5年計提折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倘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仍得適用財政部109年7月9日令釋規定,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以維自身權益。

Q:公司將存貨出售予中租,再將該存貨買回,因本次交易為售後買回-“融資借款”,其取得中租開立發票手續費$130,000,請問此筆費用該待分期攤還時逐一認列其費用?還是當年度全數認列費用?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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